公司却以流程为由不让我走,怎么办?
针对您“没做到一个月就不想干了,公司却以流程为由不让走”的问题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明确保障了您的离职权利。根据2012年修正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:“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”若您入职未满一个月,大概率处于试用期,只需提前3日通知公司即可离职;即使已过试用期,提前30日书面通知后,公司也无权以“流程”为由限制您的离职权。该条款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,公司的“流程”不能对抗法定的离职通知义务,因此您有权依法离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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